信工党发〔2014〕1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(中发〔2010〕15号)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现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。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,遵循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要求,通过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、研究和决定。
第三条 公司领导班子要根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工作分工,各司其职,相互支持,相互配合,共同负责做好学院工作,保证党的指导思想、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以及公司党委和行政的重要决议、决定在学院的贯彻落实,努力推进学院事业发展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四条 公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包括:
(一)学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公司党委、行政的决议、决定,研究制定学院实施意见。
(二)研究学院改革、发展中的重大事项,制定学院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年度及学期工作计划。研究制定和修订学院内部管理制度。
(三)研究学院权限内的岗位设置、科级干部拟任人选、进人计划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、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办法、选派进修人员以及教职工的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(四)研究人才招聘、员工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(五)制定学院收入分配办法,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。研究决定预算内和预算外大额资金支出。
(六)研究学院教学、科研、实验、办公用房等重要资源的分配办法。
(七)研究学院教学、科研、学科、实验等重要经费使用问题。
(八)研究决定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工作、学风建设、反腐倡廉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,以及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研究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第三章 确定议题
第六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、经理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,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。
第七条 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、经理在充分协商沟通,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确定。一般情况下,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会议成员。
第八条 对拟列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,应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并听取学院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;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必须以适当方式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。
第四章 会议组织
第九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,一般每月召开一次;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
第十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,交换意见,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,商定由书记或经理主持。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会议,且书记、经理不能主持时,书记、经理商议后,可委托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的一名副职主持。
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并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包括:公司党委正副书记、学院正副经理。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,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要由书记和经理商定。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。
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,会议方可召开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。
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,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,本人应回避。
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、相关材料的准备、记录等会务工作,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。应详实、准确做好会议记录,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。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,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,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。
第五章 议事规则
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,实行一事一议,在充分发扬民主、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。
第十六条 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简要说明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。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。
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成员围绕中心议题,充分发表意见,表明态度,认真展开讨论。
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成员意见,做出结论;或经出席会议成员表决做出决定,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。
第十九条 如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,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,应当暂缓表决。会后应当及时调研、论证,充分协商后,适时再议,避免久拖不决。
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,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或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印发或上报。重要决议向上报告时,如有个别参加会议成员持与会议决议不同的保留意见,须注明保留意见。
第二十一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,或由有关人员送阅会议纪要。
第二十二条 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,但又必须做出临时决断的事项,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及时、恰当予以处理,事后要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。
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,须严格保密,违者要追究责任。
第六章 执行与落实
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工作职责,切实做到分工明确、责任到人,确保落实, 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。
第二十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,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。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检查、督促,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,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。一般应当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,由分工负责的成员对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汇报。
第二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,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,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,必须无条件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,如遇新情况、新问题,难以贯彻落实的,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,或建议提起复议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准确把握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,正确处理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与公司党委会议、学院行政会议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院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关系。属于公司党委会议、学院行政会议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院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决策范围的事项,由上述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二十八条 正确处理党政领导之间的工作关系。公司党委书记和经理之间是分工合作的平等关系,要相互尊重,经常沟通情况,交换意见,统一思想,步调一致。公司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分管工作。学院副经理协助经理做好分管工作。副书记和副经理是分工协作关系,要相互支持、相互帮助。
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产生的失误,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,会议主持人负主要领导责任;执行中的失误,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,书记和经理按分工负领导责任。问责形式有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,对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,由学校研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。
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中共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委员会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